【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电梯工程公司是某小区电梯的维保单位。被申请人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其存在伪造维保记录单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电梯工程公司认为,自己系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当被处罚,遂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伪造的电梯维保记录达10部之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情节并不轻微,罚款1万元系处罚幅度内的最低处罚金额,已经是从轻处罚。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否恰当。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申请人伪造特种设备维保记录数量较大,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确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作原则,且处罚金额已是处罚幅度内的最低额度,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适当。为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充分释法说理,申请人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处理问题及结果】
“首违不罚”是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轻微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本案中,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日常维保制度系为预防电梯事故发生而制定,不执行将显著增加小区电梯安全隐患,危及小区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不属于“首违不罚”的情形。被申请人着眼于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对申请人在处罚幅度内作最低处罚,处罚结果适当。
【案情分析】
在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要在优化营商环境和维护法律权威上寻求平衡点。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要注重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但是,特种设备安全关系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行政机关不能忽视了监督管理,在法定幅度内最低处罚,兼顾了行政执法的严肃和温情。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