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邹某(个体工商户)将其朋友代购的5瓶韩国化妆品中的3瓶售卖给其员工,2瓶在门店销售。被申请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后,经调查核实认定该化妆品没有检验合格报告、海关进口证明,也没有批准文号,遂对申请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错误。行政复议期间,经复议机构协调沟通,被申请人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处理问题及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在办案中,一方面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要尽量从维护相对人利益的角度分析法律问题,寻找对相对人影响最小的处理方式,做到既合法又合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后,从有利于申请人的角度在法律适用上寻找突破口,因针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两部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内容不同,办案人员对法律适用进行充分剖析和论证,认为应当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与被申请人充分沟通协调,被申请人认同后变更原处罚决定,作出对相对人更有利的处罚决定,最终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案情评析】
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申请人销售其朋友代购回的韩国化妆品,但该化妆品没有检验合格报告,也没有批准文号,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相关事实客观存在,证据充分。申请人在未取得进口化妆品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没有批准文号的化妆品,属于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现修订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其中,申请人将其中3瓶按进价售卖给其员工的行为也属于销售行为,应当计入销售货值金额。(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