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郑玉欢 通讯员陆成雄 用普通散装酒,灌装、包装成飞天茅台招待客户,正当“90后”老板魏某为自己的小聪明沾沾自喜时,因制假窝点被查而牵出了他。3月14日,记者从汉川市检察院获悉,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魏某判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魏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并在审理期间预缴了2万元罚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20年初,魏某与鲁某达成合作协议:魏某购买原材料,鲁某帮忙加工,只收加工费。按照协议,魏某以50元一斤的价格,从贵州茅台镇网购80斤散装酒,同时在鲁某的介绍下网购飞天茅台酒空酒瓶、红盖子等原材料,运到汉川交与鲁某灌装、包装。
2020年4月至6月,魏某两次让鲁某为其灌装、包装假冒的飞天茅台酒共14件(共计84瓶),以500元/件的价格支付加工费7000元。按照飞天茅台酒市场指导价1499元/瓶,这批酒“价值”125916元。同年7月,魏某再次将采集的原材料送往鲁某制假窝点灌装、包装飞天茅台酒。意外得知鲁某制假窝点被捣毁,鲁某等7名涉案人员被抓获后,魏某迅速逃离汉川,还将自己的手机、假冒茅台酒的部件、散装酒等丢到路边河中。
2020年8月,魏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鉴于魏某“组装”高档品牌白酒系招待客户或自用,没有经营也没有获利,承办检察官建议调整侦查方向,围绕假冒注册商标罪搜集其相关犯罪证据。2021年7月,汉川市公安局将魏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移送汉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汉川市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魏某,随后将该案转至孝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孝感市检察院以魏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孝感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魏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魏某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形,提出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近日,孝感市中级法院以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上述判决。
